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升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hth华会育app官网    发布时间:2024-07-30 18:50:22

  《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升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了贯彻落实《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提升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规范化、标准化,营造和谐文明的居住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按照“今年初见成效,明年显著变化”的工作目标,实现全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三个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全面提升、长效管理全面提升、监督能力全面提升。

  到2019年底,全市物业管理水平初见成效,建立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和星级评价系统,至少培育50家优秀物业企业,100名优秀项目经理和100个市级物业标杆小区,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

  到2020年底,群众满意度达80%以上,90%以上无物业小区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90%以上符合条件的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80%以上的住宅小区做到市级物业管理达标。

  按照“县(市)区政府负责,街道办事处(乡、镇)组织,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落实,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物业管理“四定”机制,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统一管理。

  1.定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承担物业管理工作的具体机构,加挂物业管理办公室牌子。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要成立环境物业管理委员会,并设立宜家中心、准物业服务中心等非营利性机构,对无物业小区实行兜底管理。

  2.定工作人员。街道(乡、镇)物业管理办公室应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工作人员,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落实专人负责物业管理工作。

  3.定专项经费。县(市)区政府每年应安排物业管理专项工作经费,每个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安排不少于30万元的物业管理专项经费。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建立物业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已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并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3)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社区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问题,协助组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同物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企业和物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对物业企业和辖区内住宅小区的评先评优工作提出意见。

  1.定服务合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实行收费和公共部位经营收入公示制度。

  2.定社会职责。要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对业主或者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共同落实物业小区垃圾分类“四定”,履行物业企业垃圾分类工作职责,以及做好“两违”监管、物业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消防安全治理、电梯安全管理等有关工作。

  3.定服务收费。根据福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价和服务标准,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等级合理确定收取物业服务费,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水准。

  4.定星级评价。根据住宅社区物业企业星级评价办法和日常监管实施办法,物业企业每年必须主动参加星级评价,实现物业小区星级评价全覆盖,提升我市物业企业的服务品质和专业化服务水平,营造物业行业良好竞争氛围。

  1.定人员标准。热心为小区业主服务,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公信力,未在本小区物业企业任职,无欠缴物业费和水电公摊等费用,未存在违章装修、搭盖以及侵占公共设施、设备、场地等行为的业主。

  2.定选举程序。要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全程监督指导下,采取实名投票,公开选举的方式,按照规定的流程选举产生。

  3.定工作职责。协调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关系,督促业主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定期公布财务经费使用情况;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支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共同落实物业小区垃圾分类“四定”工作,以及做好“两违”监管等有关工作。

  4.定日常监管。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公共部位收益收支情况按规定接受检查或审计。

  1.定牵头单位。市房管局负责牵头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履行物业管理法定职能(下放和委托的除外)。

  2.定协作部门。城管、民政、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卫生、环保、公安、交警、消防、工商、物价、质监、应急管理、供电、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3.定系统建设。市房管局负责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和物业企业星级评价系统建设。

  4.定奖惩办法。市房管局对评价四星以上(含四星)的企业,在年度评先评优和招投标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服务质量差、业主投诉多的,一次整改不到位的物业企业“黄牌”警告;对一年内两次整改不到位的“红牌”警告;对一年内3次整改不到位的列入行业黑名单,清退出福州市场。

  1.建立评价机制。建立物业企业星级评价机制,制订物业企业日常监管实施细则,每年对物业企业进行综合评定,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作为评选优秀物业企业、标杆小区和优秀经理的重要依据。

  2.明确职责行为。督促物业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切实履行职责,公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确服务责任人及时制止居住小区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加强平台建设。依托智慧城市建设,推广智慧物业小区应用系统,建设智能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和星级评价系统。

  1.规范前期选聘。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行为,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企业。鼓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下,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企业。

  2.规范收费行为。依法规范物业企业收费行为,制定居住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参考价、服务标准和共有部位经营管理实施细则。物业服务收费、代收代付收费和共有部分经营收入,应定期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3.建立责任清单。制定物业企业主体责任清单,督促物业企业在每一个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出入口等显眼位置张贴居住小区物业企业管理职责清单,方便业主监督物业企业,促进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1.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政府是辖区物业监管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充实监管力量,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物业监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物业管理工作机构,监督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问题;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协调本社区内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问题。

  2.加强动态监管。加强对物业企业的动态检查,考核结果与扶持奖励、项目承接等直接挂钩,鼓励物业企业做大做强。建立全市物业服务行业通报制度,对物业服务不到位、整改不到位等情况记入企业诚信档案。由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加强日常巡查检查,量化打分,并督促物业企业进行整改。

  3.项目经理监管。市房管局统一建立物业企业项目经理从业信用信息档案。每年年终由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项目经理进行星级评定,作为物业企业信用信息的组成部分。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担任一个物业项目的负责人。物业企业应当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公示项目经理姓名和联系方式,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村)报备。

  4.推进联动执法。制定物业企业电梯安全管理细则、落实“两违”监管职责和物业企业垃圾分类工作职责,针对物业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县(市)区政府成立联合执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联合行动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重点解决住宅小区内违法违规行为。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市级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直相关单位等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房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房管局局长兼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统筹推进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二)强化正向激励。每年安排专项市级财政资金,对物业标杆小区和优秀物业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具体奖励资金分配由市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三)强化工作考核。把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督查,综合评定。各县(市)区政府要将责任目标分解到街道(乡、镇)和社区居(村)委会,明确主要责任领导和落实主体职责,加强定期考核,确保物业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四)强化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宣传主阵地作用,引导业主有序参与、依、履约尽责,规范物业企业管理,提升责任意识和服务水平,引导新闻媒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弘扬正能量,共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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