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有哪些义务
来源:hth华会育app官网    发布时间:2024-08-14 06:16:51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来说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承租人应当谨慎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没办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能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够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旧能随时解除合同。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该依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北京市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0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曾在多所院校任教,主讲法理、宪法等课程,有较强的实践经验和法学理论功底。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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