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概述
来源:hth华会育app官网    发布时间:2024-07-16 04:25:38

  广义的物业管理,就是对不动产管理活动的总称,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委托其他人管理或者服务服务企业等方式,对其所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做维修、养护和管理活动。

  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做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业主,即物业产权人,指房屋所有权人。

  物业管理的最大的目的是保证和发挥物业的使用功能,使其保值增值,并为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创造和保持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与秩序。

  物业管理的社会化有两层基本含义,一是物业的所有权人要到社会上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二是物业服务企业要到社会上去寻找可以代管的物业。

  物业的所有权、使用权与物业的经营管理权相分离是物业管理社会化的必要前提,现代化大生产的社会专业分工是实现物业管理社会化的必要条件。

  物业管理的专业化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合同的签订,按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要求去实施专业化管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建设领域不断涌现新技术、新产品,物业的智能化程度慢慢的升高,只有那些拥有掌握管理技术和硬件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先进的管理工具及设备,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措施及工作程序的物业服务企业,才有能力提供对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市场化是物业管理最主要的特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业管理的属性是经营,所提供的商品是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并运作,向业主和使用人提供服务,业主和使用人购买并消费这种服务。这种通过市场之间的竞争机制和商品经营的方式所实现的商业行为就是市场化。

  另外,针对不一样物业的具体特点,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能够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其他服务内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业主共同拥有一栋建筑物时,各个业主对其在构造和使用上具有独立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和对供全体或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共同管理权总称。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专有部分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获取收益;还可以在自己的专有部分上依法设定负担,例如,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将属于自身个人所有的住宅或者经营性用房抵押给债权人。

  但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业主转让建筑物内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做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外墙面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范围有: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于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另外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可根据法定程序决定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能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